案情简介
张某系某老旧小区业主,2018年通过购买方式取得小区地下车库13号车位使用权,并与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相关协议。2024年3月,张某购买新能源汽车一辆。为解决充电难题,张某向物业提出在自有车位安装个人充电桩的申请,并要求物业出具同意安装的证明文件,以便向供电部门报装。
物业以多重理由拒绝出具证明:一是小区建成较早,地下车库空间密闭、油电混停,安装充电桩存在消防安全隐患;二是安装充电桩涉及占用公共部位及设施设备,属于应由全体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经询问,多数油车业主对安全隐患表示异议,不同意安装;三是物业无权也无能力对充电
桩的安装材料、线路等进行审查把关。
通过各种途径与部门介入协商无果后,张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判令物业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义务为业主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法院认为,张某通过购买方式取得13号车位的使用权,其作为车位使用权人,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前提下,有权合理利用车位。双方签订的车位租赁协议仅约定需服从物业统一管理,但未明确禁止在车位上增设必要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业主对其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在不影响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可对自有车位进行合理使用。张某要求安装充电桩系为满足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需求,属合理诉求。
关于物业提出的“安全隐患”及“业主反对”抗辩,法院指出,物业的配合义务主要体现在出具证明文件等程序性事项上,而非对安装方案的安全性、合规性进行实质审查。至于是否涉及占用业主共有部分,属于小区内部自治范畴,物业不能以“业主反对”为由直接剥夺业主的申请资格。
法院据此判决: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某出具“同意张某在小区A座地下车库13号车位安装个人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律师说法
本案看似是一起小小的物业纠纷,实则反映了一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对国家新能源政策未积极制定配套服务措施的事实,深层次反映了部分物业服务企业服务意识不足的现状。
事实上,业主在自有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物业应当配合出具证明,无论在政策层面还是司法层面,早已有了明确结论,不属于新事物、新情况。自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联合住建部发布《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发改能源〔2016〕1611号)以来,“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已是明文规定。近年来,中央电视台及《人民日报》等央媒,通过电视、网络平台对多地法院类案判决进行过大量报道,最高法亦发布了相关指导性案例,裁判尺度高度统一——物业以“安全隐患”“其他业主反对”“老旧小区没规划”等理由拒绝出具证明,均不构成正当抗辩。
反观本案中物业的抗辩逻辑:“无合同约定义务”“油车业主不同意”“电车自燃有危险隐患”——这些理由在既有裁判中已被反复回应过:安全风险可通过规范施工、专业验收来化解,不能倒推为拒绝配合的理由;“油车业主不同意”完全违背了自身权利边界不得侵犯他人权利边界的权利使用基本原则。笔者认为部分物业企业需要加强对民法典及行业新政的学习,增强法治意识。国家能源转型、绿色低碳是大势所趋,充电桩进小区是民生小事也是国策大事,物业的职责是做好协调、配合与服务,而不是拿几年前的旧观念当挡箭牌。部分物业企业应该摒弃早应被丢进历史垃圾堆的管理思维,积极拥抱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服务思维。案子输了事小,耽误了业主绿色出行,也损了自身服务口碑,才是得不偿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