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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偷盗机动车肇事,责任由谁承担?保险公司是否应当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垫付?

案情简介

某日晚间,未成年人乙(事发时未满十六周岁)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车载另一未成年人丙),沿省道行驶至某街道时,与横过道路的行人甲相撞,致甲受伤。事故发生后,乙、丙弃车离开现场。

经交警部门认定,乙负事故全部责任,甲、丙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发生后,甲被送往医院门诊及住院治疗,共住院21天,并购买残疾辅助器具一件。

审理中,经甲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甲的伤残等级及“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甲右膝关节损伤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170日、护理期80日、营养期50日;后续需择期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

另据交警部门询问笔录,乙、丙均陈述所涉摩托车为二人偷盗所得。该车登记所有权人丁在本案中无过错,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一份。甲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各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万余元。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事故认定书,乙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案涉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对超出交强险范围的损失部分,虽然事故发生时由乙驾驶摩托车,但根据乙、丙在交警部门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该车为二人偷盗车辆,且偷盗时二人均系未成年人。

法院据此核定甲的各项损失合计106519.12元,并作出如下认定与处理:

一、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甲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交通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合计95238.70元。

二、超出交强险部分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合计11280.42元,由乙的监护人、丙的监护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车辆登记所有权人丁在本案中无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责任法律依据,法院指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盗窃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且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与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故乙、丙的监护人应对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律师说法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涉未成年人、盗抢机动车的交强险与监护人责任竞合案件,裁判厘清了三个层面的法律适用问题,对同类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其一,交强险“先行赔付”原则不受影响。交强险的设立目的在于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即便驾驶人所驾车辆系盗抢所得,保险公司仍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先行赔付,赔付后可依法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本案中,甲在交强险范围内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优先赔付,正是该原则的体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三)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保险公司实际赔偿之日起计算。在本条文中并未直接规定盗抢机动车的交强险垫付责任。在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第235、236页明确在出台司法解释时,有意见提出“应当将机动车盗抢期间、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形下的赔偿责任一并予以规定。由于《侵权责任法》第52条和第53条已经分别就机动车盗抢期间、机动车肇事后逃逸情况下的赔偿责任予以了明确,因此本解释未再规定。”“结合上述法律规定,从探究立法原意的角度看,《侵权责任法》对其他几种驾驶人违法驾车及故意制造交通事故情况下交强险保险人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未持否定态度”在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理解与适用》第395、396、397页明确“我们倾向于认为,盗抢后造成交通事故的,交强险不应仅限于垫付抢救费用。理由在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交强险的目的在于公益而非商业盈利,应当优先保障受害人权利。第二,交强险免责的唯一理由是受害人故意,无论机动车的过错和责任大小,只要并非受害人故意造成自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交强险应当赔付。第三,在未发生盗抢的情况下,交强险尚且需要赔付受害人的损失,若因盗抢而免除其赔付责任,对无辜的受害人缺乏公平性有违交强险的目的和价值”保险公司在垫付赔偿后,可依法进行追偿。

其二,盗抢机动车的侵权赔偿责任主体为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盗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抢人承担赔偿责任;盗抢人与使用人不一致且属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二者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乙、丙均为未成年人且系车辆盗窃人,故二人作为使用人、盗窃人承担超出交强险部分的连带赔偿责任。

其三,未成年人致害的赔偿责任由其监护人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但不能免除。本案中乙、丙均为未成年人,其赔偿责任依法由各自监护人承担,且二监护人之间为连带责任。

此外,车辆登记所有权人如对车辆被盗并无过错,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丁不担责的处理既体现了“过错责任”的基本立场。

对公众而言,本案也带来两点提示:一是家长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与监管,避免因子女违法驾驶、盗开他人机动车而承担监护侵权赔偿责任;二是机动车所有人应注意保管车辆及钥匙,一旦发生盗抢应及时报警,以减少自身因管理过错而涉诉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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