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5年12月,一名四岁男童在家人陪同下,前往某儿童娱乐馆游玩。家长在前台购票后,男童进入馆内海洋球场玩耍。期间,男童将手伸向海洋球设备出风口处,被该处裸露的洞口夹伤左手,先后经多家医院诊断并进行手术治疗,产生医疗费、护理费等各项损失。
事故发生后,娱乐馆陪同男童就医,并先行垫付部分医疗费用。因后续赔偿协商未果,男童家长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儿童娱乐馆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被告娱乐馆辩称,游乐场多处张贴提示,明确儿童进场后需由家长监管陪同,游乐场不提供一对一看管服务;事故发生时男童监护人未在身边,故不应由娱乐馆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安全保障义务系侵权责任中的法定义务,违反该义务导致他人损害的,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本案查明,涉事海洋球设备出风口处用于导风的管子缺失,出风口直接裸露,属于设施维护缺失、遗留明显安全隐患。法院认为,即便娱乐馆在场所内张贴了需家长监管陪同的提示,亦不能据此免除其因设施缺陷导致损伤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更不能将其应承担的全部风险转嫁给消费者监护人。综上,法院认定娱乐馆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男童各项损失5万余元。
律师说法
一、安全保障义务是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不因“提示告知”而转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确立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律对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经营者设定的最低限度的安全注意义务。对于儿童游乐场所而言,其服务对象多为缺乏危险预判和自我保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经营者理应负有更高的安全保障责任——不仅要保证设备本身处于安全、完好的运行状态,还要建立常态化的巡检、维护与隐患排除机制。
张贴“需家长监管陪同”“不提供一对一看管”等提示,固然有助于明确监护职责、起到风险告知作用,但其法律效果止于提示与告知,并不能替代经营者对设施设备安全性能应尽的维护、管理义务,更不能将设施缺陷所致的安全风险全部转嫁给消费者一方。本案中,出风口管子缺失形成裸露洞口,属于明显的设施维护缺失,该隐患与男童受伤之间具有直接关联。
二、设施“带病运行”是过错认定的核心事实
侵权责任的成立以过错为要件。判断经营者是否存在过错,关键在于其经营设施是否处于安全可用状态、是否尽到合理的维护管理职责。海洋球设备出风口管子缺失,并非一时难以察觉的隐蔽瑕疵,而是日常巡检中应当发现并能够及时修复的明显隐患。将该类“带病运行”的设施继续投入经营性使用,客观上将未成年人置于可预见的危险之中,经营者对此存在明显过错。
值得强调的是,未成年人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危险的认知、预判及自我保护能力较弱,本就需要经营者在设备安全层面给予更多保障。以“监护人未在身边”作为主要免责事由,实质上降低了经营者对特殊服务对象应尽的安全保障标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本意相悖。
三、对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启示
对经营者而言,本案是一记明确的警钟:游乐设施“带病运行”,经营者将面临更高的被认定过错及承担侵权责任的风险。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巡检、维护、报修与停用机制,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修复或采取有效隔离措施;对未成年人集中使用的游乐设备,更应提高巡检频次与安全标准。安全提示与告知虽有必要,但绝不能成为设施安全管理缺位的“挡风板”。
对消费者而言,陪同未成年人进入游乐场所时,需重点留意场所安全提示与设备状况,避免孩子发生人身损害;一旦发生损害,应注意留存现场照片、视频、票据、病历及沟通记录等证据,以便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