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陕西林清律师事务所集体学习制度》安排,2026年10月10日14点30分,林清律所组织全体律师在律所党建活动室开展第21次集体学习活动。

本次集体学习案件讨论环节重点讨论了三起案件。案例一:有一执行案件在法院审理时,判决由张三和李四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在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法院将张三和李四的名下的银行账户资金进行冻结,张三和李四提出了执行异议,认为他们没有进行遗产的继承,不应被执行。法院作出执行裁定,裁定认为张三和李四书面声明承诺没有进行继承,裁定撤销对张三李四账户冻结的执行行为。案例二:张三与李四系朋友关系,李四欠张三约29万元无力偿还,李四在水岸新城有一套房产,房产是开发商抵账给李四的,没有办理房产手续。因房产价值大于李四对开发商的债权。李四还欠开发商购房款30万元房款,张三和李四协商一致将房屋作价抵给张三,张三向开发商支付了16万元,向李四转账15万元,总计作价房屋60万元出售给张三。李四向张三出具60万元收条一张,证明收到李四房款60万元,并收回原29万元借条。在办理房屋产权(房产证)手续时,开发商没有将产权手续直接办理到张三名下,而是将房产(房产证)手续办理到李四与王五名下,李四与王五系夫妻关系,李四将房屋作价出售给张三一事,王五并不知情。李四和王五夫妻感情不和,张三也无法联系王五。张三和李四2024年在房管所进行房产手续变更,想将房产证办理过户至张三名下。但是因为王五没有在现场,房产手续过户最终没有办成。2026年,张三与李四联系时,李四已经无法联系上。在2024年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李四与张三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约定,李四和王五将房屋卖给张三,60万元价款,合同上的王五签字由李四代签。案例三:2013年左右债务人甲欠债权人乙27.5万元。后甲失踪,甲妻子丙与乙2015年签订《房屋抵偿协议》约定:丙将其与甲共有的房屋给乙抵账,房屋已交首付款并简单装修,共抵账27.5万元。剩余房屋贷款由乙归还。协议签订后,丙向乙移交了房屋钥匙及房屋。2023年甲一直未出现,乙的房屋无法办理过户,无奈提起诉讼。
案例讨论结束后,由马林杰律师主讲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刑事犯罪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全所律师就以上规定进行了讨论。

马林杰律师授课完成后,律所组织全体律师集体学习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侯佳儒教授主讲的关于《生态环境法典法律责任和附则编的立法重点、亮点解读》视频课程。

建设学习型律所,是林清律所合伙人会议确立的律所发展目标之一。今后林清律所将持续落实常态化集体学习机制,不断夯实团队专业根基,锤炼职业素养,力求为委托人提供更加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